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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高市監行字第二六三六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高市監行字第一五二七○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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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提高員工優良服務態度,提振員工工作士氣,擴大政府與民眾雙向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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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辦單位:行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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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選拔時間:每年舉辦一次,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選拔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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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資格:
(一)本處編制內人員(不含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及各級主管)及約僱、臨時人員。
(二)年度內未曾受行政處分及遲到、早退、曠職等不良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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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選拔名額:三至五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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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方式:
(一)各科室推薦符合選拔條件者一至三人。
(二)行政室就各科室推薦人選彙整後,提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委員(出席委員)就主管考核各項查核評定,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票選。
(四)選拔入選人員須隔年推薦候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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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標準:
(一)態 度:推薦人於考評表內,應以人、地、時、事、物之具體事蹟列舉。
(二)工作表現:推薦人於考評表內,應以人、地、時、事、物之具體事蹟列舉。
(三)品德操守: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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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委員由副處長(兼召集人)、主任秘書、秘書、工程司、視察、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各科室推薦非
主管代表一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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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獎勵:於處務會議或員工月會中公開頒獎表揚,並列入年終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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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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