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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實施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考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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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24日奉 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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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須知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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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核准辦理派督考訓練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須於每期開訓一週內將學員入學名冊(備考欄內註明教
  練姓名)及考驗員名冊送交高雄市監理處(以下稱本處),每期結訓考驗三週前向本處預排筆試及路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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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駕訓班應維護考驗場地標線、標誌、號誌、電動管線、響鈴等設施、錄影設備及考驗車輛正常運作。每次路考組數安排,按
  每套考驗設備分配二組,每組以不超過十五名學員為原則,或每家(二套考驗設備者)安排三組,每組以不超過十八名學員
  為原則;各組學員中有考驗員任其教練之情形並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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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駕訓班班主任或其代理人於埸考時應到埸,負責督導駕訓班考驗員查核應考人身分與名冊、調整考驗員兼教練之學員組別、
  維持候考區秩序之及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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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駕訓班考驗員應穿著考驗員工作背心,詳實核對應考人之身分,並按「汽車駕駛人術科考驗評分表」正確評分,於每車次學
  員完成考驗後,立即將不及格者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交予本處督考人員,再進行下一車次學員之考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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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次考驗由本處指派督考人員備齊路考組別清冊、汽車駕駛人術科評分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督
  考紀錄表,督導駕訓班所屬考驗員執行考驗工作,或調派本處所轄駕訓班之考驗員執行考驗,或由本處派員直接執行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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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督考人員須於路考前,確認駕訓班啟動錄影設備(錄存曲線進退、上坡起步設備檢查、考驗情形)。檢查考驗場地標線
  、標誌、號誌、電動管線、響鈴等設施、錄影設備及考驗車輛,以上任何一項若有不正常,督考人員應視其影響考驗情節
  輕重,酌減使用考驗設備,並記錄於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督考紀錄表,且告知駕訓班班主任應於改善後通知本處第一科派員
  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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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考員於考驗前,應核對考驗員身分,抽籤分派考驗員考驗組別,請駕訓班班主任確定、調整考驗員任教練者,不得考驗其
  授課之學員;並請駕訓班集合全體應考人,講解考驗規則、考驗過程反映、申訴、檢舉不法管道,且督導考驗員逐一核對清
  冊、照片,防止冒名代考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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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維護考驗之公正性與應考人權益,如因突發狀況固定式錄影設備有不正常時者,駕訓班應以活動錄影設備替代。考驗場地
  號誌、電動管線、扣分響鈴等考驗輔助設施有無法正常運作者,督考人員應責令考驗員依標線、標誌及評分表規定確實執行
  考驗;駕訓班應於十日內改善並通知本處複查,逾期未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停止其督考作業,下一期結訓學員須到本處場
  地實施路考,至改善後回復督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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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驗過程中督考人員若由車外監督、隨車督考、錄影資料或檢舉等督考作為,發現駕訓班考驗員不依規定考驗、評分者,
  應當埸責令改正,未立即改正者,應令其停止考驗;並立即以電話通報主管且於返處後簽報,以維護考試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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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驗結束,駕訓班考驗員應將路考組別清冊、汽車駕駛人術科評分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簽章後,送交班主任併同
   本處辦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督考紀錄表簽章並署押時間後,交還本處之督考人員。督考人員應將路考組別清冊一份及考驗
   及格者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送交本處第二科駕照股核發駕駛執照及實施交叉稽核。駕訓班考驗場地設施、錄影設
   備及考驗車輛有不正常者,督考人員應陳報主管派員督導駕訓班改善,並作成紀錄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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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於轄管之駕訓班辦理督考時應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
   構督導考核要點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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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奉派執行督考人員應準時到勤,穿著本處核發之工作背心,衣著整齊,準時到勤,全程在場督考,不得有脫勤之行為。
   科室主管應主動電話抽訪是否準時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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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科室主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處長指定之人員不定時前往駕訓班視導,如發現督考人員未依規定執行督考工作或擅離工作
   崗位,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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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須知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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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