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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電話服務測試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
89高市監行字第1971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
高市監秘字第09100131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高市監行字第0940002141號函修正
一、
為考查本處同仁接聽電話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測試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處全體同仁為測試對象,並藉平時之業務連絡直接進行測試或視需要作特別之測試。
三、
測試作業由各科室主管(含股、科長)負責,每人每月至少1次,
(含聯合服務中心及總機單位總機測試至少1次)。
四、測試項目:
(一)接聽速度:受話人接聽前電話鈴聲響數。
(二)電話禮貌:接聽者自報單位名稱或姓名(氏)、並道好,轉接電話時告知分機號碼及承辦人姓名,說話語氣溫和而帶
有「請」與「謝謝」、「不客氣」等口語。
(三)答話內容:以對業務及法令辦理程序嫻熟、解答詳盡、條理分明、且能不厭其煩加以說明等。
五、評分標準:
總機測試分數為45分,39分以上合於標準。業務單位測試為55分,47分以上合於標準。
六、
各主管於執行電話服務測試後,應填寫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話測試紀錄表(如附件一)。並統計分數。
七、
各單位應於每季(3、6、9、12月)25日前,填妥前表,以利彙整陳報。
八、獎懲:
(一)年度結束後,就全年度之測試成績彙總統計選出前三名績優單位,於處務會議中請 處長頒發獎狀或獎品表揚。
總機部分,就測試成績紀錄表影印乙份,送受測試單位,作為考核之參考。
(二)受測單位於1年內評定之劣紀錄達2季,除作為年終考績參考外並實施再訓練,以提昇電話禮貌及服務品質。
(三)年終就全年度之測試成績彙總統計,作為各受測單位獎懲依據或年終考績參考。
(四)擔任本處電話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配合良好者,於年度結束後給予嘉獎1次,以示嘉勉。
九、
本要點經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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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 81157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電話︰886-7-3613161
上班時間:上午08:30-12:3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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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