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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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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8年12月13日88高市建設5字第04226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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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程序之目的,為因應電腦系統中斷,訂定標準緊急處理程序,以持續為民服務,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公路監理電腦系
  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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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腦系統包括下列:
  (一)電腦主機、工作站、終端機、磁碟機、印表機、個人電腦及其他相關附屬設備零件。
  (二)通信設備:通信線路、數據機、集線器、路由器、橋接器、分封網路與其他有關附屬設備零件。
  (三)電源設備:不斷電設備、穩壓器、發電機、台灣電力公司供應電力、授電室及有關附屬設備零件。
  (四)電腦軟體:操作系統、應用軟體、資料庫及網管軟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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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腦系統故障狀況及處理程序:
  (一)電力電源:
    1、主機房電源:
      主機房電源輸自台灣電力公司,經授電室送至不斷電系統後,供給各電腦設備使用;當電源故障,不斷電系統會發
      出警報聲,電腦機房值日人員應立即查明故障機件,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不斷電系統單向故障:
       ◎ 關掉該項警報器。
       ◎ 通知維護廠商派員查修。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並向分析師(或股長)報告。
       ◎ 若維護廠商無法即時處理(當天內),應於適當時機將該項電源轉為BYPASS(不經不斷電系統供電),待修復後
         復原。
      (2)授電室供電系統故障:(此時電力無法供應至電腦機房穩壓器)
       ◎ 如台電供電系統故障,發電機仍可供電,則以發電機供電使用;如備用發電機電源無法經由送電系統供電,
         應停止開機作業。
       ◎ 通知行政室電機人員緊急處理。
       ◎ 當無法立即排除故障,即刻通知維護廠商緊急搶修。
       ◎ 若須停止電腦運作,應立即通知業務單位實施應變作業方式。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並向分析師(或股長)依序向上級報告。
    2、處本部業務單位電源:
      (1)50 KVA穩壓器故障:
       本機器故障,除資訊室外,所有地板插座,均無法供應電源。
       ◎ 通知維護廠商立即派員場修護。
       ◎ 立即通知處本部各業務單位,暫時實施停機應變作業。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並向分析師(或股長)依序向上級報告。
       ◎ 通知行政室電機人員協助處理。
       ◎ 當無法於當天排除故障,應請廠商以緊急供電(不經穩壓器方式)處理。
      (2)單一迴路故障:(某區段無法供電)
       ◎ 請該單位人員自行檢查供電開關是否正常。
       ◎ 當某迴路無法供應電源,通知行政室電機人員查修該迴路,資訊室人員配合查修。
    3、南區分處電源:
      10 KVA或3 KVA不斷電系統故障
       ◎ 該系統會自動轉換至BYPASS狀態,不經該系統作用後供應電源。
       ◎ 通知維護廠商立即派員場修護。
       ◎ 修復後恢復正常狀況,並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二)電腦硬體:
    1、電腦主機故障:(指電腦之中央處理器或記憶體等故障而無法開機)
      (1)切換備援主機系統相關作業單位重新登入。
      (2)緊急通知維護廠商立即派員查修,務必於當天處理完成。
      (3)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並向分析師(或股長)依序向上級報告。
    2、磁碟機:
      (1)公路監理資訊系統EMC陣列型鏡射磁碟機(MIRRORING DISK)故障時, 機房值日人員應立即通知業務單位依緊
       急應變措施辦理。
      (2)若為各主機之故障時,切換備援主機系統相關作業單位重新登入。
      (3)緊急通知廠商派員查復,並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系統負責人報告。
      (4)將執行過程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3、通信設備:
      (1)單一線路故障:
       處本部由資訊室人員處理,南區分處由分處電作組人員處理。
       ◎ 由網路管理人員作初步查修。
       ◎ 若無法排除,即通知維護廠商修護。
       ◎ 若有替代路線,暫以替代線路供其作業。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 修護後,若有使用替代路線,應即恢復原狀並記錄之。
      (2)多工機、集線器(HUB)、訊號增強器故障:
       ◎ 由網路管理人員作初步查修。
       ◎ 若無法排除,即通知維護廠商修護。
       ◎ 若有備用設備,應以其暫時替代繼續作業。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3)交換式集線器(SWITCH HUB)故障:
       ◎ 由網路管理人員作初步查修。
       ◎ 若無法排除,即通知維護廠商修護。
       ◎ 調整交換式集線器之網路銜接,使繼續作業。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 修護後,應即恢復原狀並記錄之。
      (4)路由器(ROUTER)故障:
       ◎ 由網路管理人員作初步查修。
       ◎ 若無法排除,即通知維護廠商修護。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5)電信局租用線路故障:
       ◎ 甲端由資訊室人員,乙端由使用單位人員作初步檢查。
       ◎ 若無法排除,即通知電信局查修。
       ◎ 記錄於機房使用日誌。
    4、其他終端設備故障:
      (1)由設備使用(或管理)人員作初步查修。
      (2)若無法排除,即向設備管理人員申請備用機件替換,使其正常使用。
      (3)設備管理人員登錄設備管理系統,並通知維護廠商前來修復。
  (三)系統軟體:
    磁碟組因各項因素造成資料毀損,致無法正常運作。
    1、操作系統(O.S.)檔案毀損:
      (1)向磁帶保管人員申請備份磁帶,並配合電腦廠商系統工程師執行操作系統重建作業。
      (2)全部備復原後再備份1版。
    2、一般資料檔(如程式、暫存檔等)毀損:
      (1)向磁帶保管人員申請程式、暫存檔等之備份磁帶,以執行復原作業;公路監理系統毀損,即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
       分公司系統負責人報備。
      (2)該系統負責人補回被毀檔案。
      (3)全部復原後備份1版。
    3、資料庫檔案毀損或損毀檔案無法確知時:
      (1)公路監理系統損毀,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資料庫負責人報備,並請系統有關維護承辦人員在場共同執行,
       應利用假日或夜間執行復原作業,以免影響窗口作業。
      (2)將資料庫檔案備份磁帶向磁帶保管人員申請取出,依備份的層次順序,執行復原作業。
      (3)請相關業務科室承辦人員補回被毀資料。
      (4)全部復原後再行備份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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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腦系統中斷,通報程序:
  (一)業務單位各作業窗口人員知悉電腦系統中斷,應即報告單位主管,為必要之處理,並陳報主任秘書、副處長、處長及通
    知資訊室。
  (二)資訊室接獲業務單位訊息,電腦系統無法運作時,接獲人員立即通知電腦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員及主任,電腦作業系
    統(資料庫)管理員,判斷電腦系統無法在20分鐘內恢復正常運作時,立即通報主任,啟動【通報程序】:
    1、主任或職務代理人通報處長、副處長及主任秘書,主任秘書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及市府交通局第3科通報,若有需要
      亦向交通部及高雄區監理所反應。
    2、分析師連絡維護廠商(惠普公司)及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協助處理。
    3、分析師連絡第二科、南區分處,由第二科及南區分處負責立即啟動電子看板字幕。
    4、分析師通報行政室,每五分鐘廣播乙次。
    5、各系統負責人依其負責之系統,通報業務單位主管(南區分處由駕照系統負責人通報)。
    6、汽車檢驗系統負責人通報第一科科長,請第一科科長或職務代理人負責通報本市各委託代檢廠。
    7、網頁維護人員,資訊室將故障訊息張貼於網站上。
    8、網站張貼訊息、電子看板字幕及廣播內容為【電腦故障搶修中,不便之處請見諒。】。
  (三)若僅南區分處電腦中斷,由資訊室當日派駐人員向分析師通報,依本通報程序第(二)項及1~3小項處理。
  (四)電腦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員,確定電腦系統回復正常時,立即通報主任,啟動【通報程序】,通報電腦運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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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單位接獲資訊室通報後,人工作業措施:
  (一)汽車檢驗:
    1、收費登記:
      (1)告知:告知申辦者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情形;
          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
      (2)審核:以人工審核書面證件及資料。
      (3)登記:以人工登記檢驗紀錄表,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
          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章戳。
      (4)收費:以人工開掣規費收據,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汽
          車燃料使用費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章戳。
    2、檢驗:於檢驗紀綠表上填寫車號、日期、檢驗車別等,以人工檢驗。若僅為檢驗線儀器故障時,除同前項作業外,
         並於檢驗紀綠表上加蓋【儀器故障,人工檢驗。】章戳。
    3、俟電腦系統恢復後,以電腦整批補登錄及列印報表,存檔備查,並將人工處理階段的車牌號碼,分別通報裁決中心
      及本處第二科、第四科,分別查核其違規、強制險及燃料費紀錄,如未繳清,立即追繳。
  (二)駕駛執照考驗:
    1、報名櫃台:
      (1)告知:告知報考人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於吊扣銷期間、或受停
          考處分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請勿報考,否則不予發照。
      (2)審核:以人工審核書面證件及資料。
      (3)登記:
           ◎ 登記書(體檢表):於登記書(背面)上加蓋報考日期及【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
            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於吊扣銷期間、或受停考處分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請勿報考,否則
            不予發照。】章戳。
           ◎ 路考評分表:以人工於路考評分表上填寫報考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報考日期、場
            次、報考車種等,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於
            吊扣銷期間、或受停考處分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請勿報考,否則不予發照。】章戳。
      (4)收費:以人工開掣規費收據,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於
          吊扣銷期間、或受停考處分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請勿報考,否則不予發照。】章戳。
    2、筆試:
      (1)考驗:引導報考人依序入座,以傳統試卷(印刷版)執行考驗,並請報考人於試卷上自行填寫國民身分證號、姓
          名及出生日期。
      (2)閱卷:以人工方式閱卷。
      (3)成績登錄:填寫「筆路試系統更正通報單」,資訊室配合補登應考人筆試成績。
    3、路考:以人工目測及碼錶計時等方式考驗。
    4、俟電腦正常時再查核。
  (三)申領學習駕駛證:
    1、告知:告知申辦者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於吊扣銷期間、或受停考處
         分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請勿申領,否則不予發證。
    2、審核:以人工審核書面證件及資料。
    3、收費:以人工開掣規費收據,並於收據上填寫申請考人之身份證號及姓名、發證日期等。
    4、俟電腦系統恢復正常後,補鍵申請人基本資料。
  (四)汽機車異動(含換發行車執照)窗口作業:
    窗口申請案件,審核人員對申請人不耐久等,可留下電話號碼或信封先予審核收件並收取規費後,將身分證交還申請人
    ,於電腦修復辦妥後,通知領件或交至郵政代辦所掛號寄達,惟積欠稅費及交通違規罰鍰者,則仍俟結清後再予辦理。
  (五)汽機車新領牌照窗口作業:
    先檢視申請人檢附證件齊全後,予以收件,並請填具「高雄市監理處電腦系統中斷新領牌照作業窗口經收申請人各項證
    件處理單」第二聯交申請人收執,俟電腦系統恢復,即審核證件與電腦資料後,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至處繳納稅費及規費
    後領取牌照。
  (六)動產擔保交易塗銷登記窗口作業:
   先予收件核對印鑑合格後,再交至郵政代辦所予通信郵寄。
  (七)新考領駕駛執照核發窗口作業:
    1、審核考驗成績紀錄表及各項書表,符合規定後收件。
    2、審核人員收取相片乙張及規費,開掣代收規費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請填寫回郵信封及連絡電話號碼,如有違規未
      結或禁止異動之情形,再另行連繫。
    3、審核人員俟電腦系統恢復正常後,鍵入駕駛人資料,印製駕駛執照及規費收據,交至郵政代辦所以通信寄發。
  (八)汽機車駕駛人各項異動窗口作業:
    1、窗口審核人員審核書表及各項應備證件符合後,依規定收件。
    2、審核駕駛執照、相片等相關資料,收取規費,開掣代收規費證明,並請駕駛人(或申辦者)填寫回郵信封及連絡電話
      號碼,如有違規未結者或禁止異動之情形,再另行連繫。
    3、審核人員俟電腦系統恢復正常,依異動登記書表項目印製駕駛執照及規費收據交至郵政代辦所以通信寄發。
  (九)汽車運輸業管理:
    1、運輸業公司行號之籌設、立案、各項變更、主事務所、停車場等,以人工作業處理。
    2、運輸業之車輛異動、動保、繳銷替補等,先收件書面審查,俟電腦復原後辦理。
  (十)汽車燃料使用費代徵業務:
    1、新領牌照窗口、汽燃費查詢補單窗口,改由人工計算費額補單。
    2、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溢繳退費:
      如申請人不耐久等,可留下電話號碼或信封先予收件,於電腦修復後,以通信寄發。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業務:
     1、講習通知單開立作業:
      (1)以人工開立講習通知單。
      (2)電腦系統復原後,整批補登錄電腦。
     2、講習到案銷號作業:
      (1)講習到案者通知單彙集成冊。
      (2)電腦系統復原後整批銷號。
     3、講習未到案裁罰、講習通知單退件列管及各項報表印製,俟電腦系統復原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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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援其他機關或相關單位,人工作業措施:
  (一)汽車代檢廠:
    1、收費登記:
     (1)告知:告知申辦者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情形;
          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
     (2)審核:以人工審核書面證件及資料。
     (3)登記:以人工登記檢驗紀錄表,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
          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章戳。
     (4)收費:以人工開掣規費收據,並加蓋【因電腦系統故障中斷,以人工作業,無法查核是否有未繳清之違規及汽車
          燃料使用費等情形;若有上述情形者,將予以追繳。】章戳。
    2、檢驗:於檢驗紀綠表上以人工填寫車號、日期、檢驗車別等。
         若僅為檢驗線儀器故障時,應停止作業,至電腦系統恢復正常後,再執行檢驗工作。
    3、俟電腦系統恢復正常後,以電腦整批補登錄及列印報表,並存檔備查。
  (二)交通違規裁決業務:
    1、違規裁決結案:
      電腦故障時,改以人工開立收據方式,事後再登錄電腦補銷案。
    2、違規入案作業:
      違規裁決電腦入案暫停,應先行登記於受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登記簿,俟電腦修復後再予補登錄。
  (三)警政署、環保局、民政局、稅捐處或其他須整批作業處理單位:
    (電腦系統中斷無法執行該整批作業時,暫時停止該項作業,俟系統復原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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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述電腦中斷情況發生時:
  (一) 處長、主任秘書至一樓大廳,巡迴督導處理各項事宜。
  (二) 副處長、秘書至二樓,巡迴督導各項事宜。
  (三) 各科室主管至各單位櫃台前,巡迴處理各項事宜。
  (四) 檢驗股股長至檢驗場,巡迴處理各項事宜。
  (五) 各科室將告示牌,立於櫃台前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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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室統一製作之告示牌,內容為【電腦故障搶修中,不便之處請見諒。】,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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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程序若有未盡妥善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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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