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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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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26八十九高市建五字第15046號函同意備查
92.11.21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1.10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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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高雄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結合民間力量,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讓民眾能有親切、
  便利及迅速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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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募性質:
  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不計支任何報酬,願提供個人之經
  驗、時間並熱心服務他人,經本處遴用,志願協助本處辦理指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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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對象:
  年滿18歲以上70歲以下,具國中以上程度,身心健康,有正確路監理業務代辦人及辦理公路監理業務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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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用方式:
  至本處第二科或南區分處填寫申請表,經業務主管面談合格,並簽請處長核定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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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範圍:
  (一)協助聯合服務中心接聽民眾洽詢電話及各項公路監理業務申辦方式、流程和引導解說服務。
  (二)協助民眾填寫各種申請書表。
  (三)協助操作電腦叫號系統取票機及民眾取票服務。
  (四)民眾臨時要求協助及服務事項。
  (五)協助搬運服務所需物品。
  (六)長官臨時交辦需要協助指定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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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講習內容:
  (一)職前講習 : 講解本處業務內容、服務項目、服務要領、注意事項及相關專業知識。
  (二)在職訓練 : 由業務主管或指定人員講解業務法規與重點提示或參加本處舉辦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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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值勤方式:
  (一)志工應按排班表上所排定日期及時間,確實親自打卡,並定位值勤。
  (二)值勤時應穿著本處提供之志工背心並佩戴工作證。
  (三)值勤時段分為08:30-12:30、10:30-14:00及13:30-17:30等3個時段,每時段工作滿3小時即算1班,本處得審酌
     經費發給每班60元之出勤誤餐及交通費。
  (四)每時段值勤時間未滿3小時者,不予核計出勤誤餐及交通費;但服務時間以小時為單位累計。
  (五)志工出勤及事務管理由業務單位指派輔導人員辦理。
  (六)遇有無法出勤時,應向輔導人員或業務主管報備或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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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方式:
  各業務主管依前點第6項輔導人員之管理紀錄,認有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簽請頒發獎狀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公開表揚。
  依志願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協助申請獎勵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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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福利措施:
  (一)免費參加本處舉辦之個人電腦基本操作訓練及進階研習。
  (二)服務滿半年且出勤累計達 一○○ 小時以上者 , 本處得協助其學習汽車駕駛技術,並指派專人輔導參加汽、機車駕
     駛執照考驗。
  (三)邀請參加本處舉辦之員工自強與康樂活動、戶外健身活動或其他參觀等各項聯誼活動。
  (四)在服務期間內結婚、喪葬住院,得視經費狀況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五)投保「團體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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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停用:
  志工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者,即予停用:
  (一)對經手之資料,應遵守保密規定。
  (二)不得與服務對象為金錢往來、贈送財物或招攬辦理公路監理業 務等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三)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向各公路務監理或有關機關指示或交待辦 理各項業務。
  (四)擅離工作崗位、言行不檢或服務態度欠佳等妨害工作情事,經輔導人員或業務主管勸說未能改善者。
  (五)1個月無故未到勤2次以上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予於停用外,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應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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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記:
   本要點由第二科及人事室共同修訂,並經本處處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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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