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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各級主管對民眾口頭或電話之反映事項,應即以「高雄市監理處民眾反映事項紀錄表」予以記錄處理, 秘書
室對反映不佳案件依規定予以列管,查有具體事實者,除移由本處全面提升為民服務態度促進小組審議外,主管人員必
須對當事人進行面談輔導,並寫紀錄表陳核處長核定,必要時召開工作圈討論,以團體力量協助、督促當事人知所檢討
改進,有效導正其偏差服務行為,建立正確之服務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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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抱怨事項處理流程為:
異常發生(民眾抱怨事項)(權責單位:處理、管理代表或稽核組長或相關主管) →
填寫矯正及預防處理單(權責單位:處理、管理
代表或稽核組長或相關主管) →
異常事項分析(權責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 提出改善對策並進行專案輔導(權責單位:業務承辦
單位或促進小組) → 實施(權責單位:各相關人員) → 確認改善效果(權責單位:管理代表) → 歸檔
→ 陳報處長核定 → 實施
→
歸檔
→
全面提昇為民服務態度促進小組調查、審議 →陳報處長核定 → 實施 → 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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