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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13 卷 第024 期 20070202 綜合行政篇
中華民國96 年2 月2 日
行政院令 院臺法字第0960002652 號
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
附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
院 長 蘇貞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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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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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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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二項附表 貪汙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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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二項附表 貪汙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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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