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邊導航條內容
1. 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有效期限1年以上)正本。
2. 外國駕駛執照驗證: I.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大陸各省市公證處公證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複驗。 II.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辦理 日本駕照換發我國駕照者,需附日本駕照中文譯本(視同已經驗證)。 III. 目前外交部已有授權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駐台機構 驗證駕照。前項外國駕照如非英文,應附中文譯
本,一併申請驗證。
3. 正式有效外國駕照正本及影本1份。
4. 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5.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6.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乙份(即稱體檢表,應先經體檢合格) 。
7. 外國駕照換發中華民國駕駛執照申請書。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電話:(07)361-3161轉279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
電話:﹙07﹚2257812轉2301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 [開啟新視窗]。
2.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乙份﹙須經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指定醫院所為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
有效期間1年﹚。
1. 持有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者,得於 入境之翌日起1
年內 依平等互惠原則 免考 經驗證後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持有該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而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者,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2.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 (件) 。大陸地
區人民並應經交通常識筆試通過後申請換照。
3.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須與居留證明一致。
4.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須在有效期間內。
5. 外交部特許者,依公函規定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