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參加道安講習者)
(一)第21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2.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酒後駕車)。
3.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者(汽機車蛇行、競駛、競技等)。
4.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者(闖越平交道等)。
5.有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半年違規駕駛累積點數6點以上者)。
6.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二)第21條第2項:
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21條第1項無照駕駛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第31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罰鍰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