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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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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講習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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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講習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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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參加道安講習者)
  (一)第21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2.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酒後駕車)。
     3.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者(汽機車蛇行、競駛、競技等)。
     4.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者(闖越平交道等)。
     5.有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半年違規駕駛累積點數6點以上者)。
     6.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二)第21條第2項:
     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21條第1項無照駕駛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第31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罰鍰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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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訓者處罰條款:
  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台幣1800元罰鍰。經再
  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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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