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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後,補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可免除罰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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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除投保義務人確實於交通違規前已辦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得免除罰鍰外,並無以特 殊理由得可免除罰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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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日期並未使用車輛,何以會接獲該舉發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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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能是原舉發交通違規之警察掣單時誤植違規車號或警察機關將違規資料登錄電腦時誤登違規車號所致。民眾如 有此疑問,可電洽本處申訴(電話:3613161轉269),本處向原舉發之警察機關查證,確為舉發錯誤,即撤銷該 罰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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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投保義務人(即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汽車所有人)本人駕駛汽車違規,為何投保義務人仍須受罰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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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非有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註銷;汽車所有人不明;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 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之情形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以「投保義務人」為應投保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 件之舉發對象,故無論是否為投保義務人本人駕駛汽車違規,仍以投保義務人為舉發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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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保義務人被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其結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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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舉發通知單,應於15日 內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並得依該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移送強制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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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之日期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日期為同一日,投保義務人可否申請免除 罰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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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4項明定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又查相關行政函釋,是以實際投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時間為是否裁罰之認證標準。故投保義務人於交通違規前已辦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始得免除 裁罰,不因被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之日期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日期為同一日,即得免除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