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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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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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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氣不好,為什麼汽車一定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答:因為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
  料使用費。」同條第二項:「..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所以基
  於『依法行政』之精神,公路監理機關必須向車主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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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主不住在戶籍地址,收不到燃料費通知單怎麼辦?
  答:由於交通部已開放車主為個人(即自然人)申請通信地址,故符合資格之車主可攜帶行照、私章,至車籍所在地
  之公路監理單位申請,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會在開徵期依址寄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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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車燃料使用費是否可像牌照稅一樣,利用銀行帳戶自動扣款繳納?
  答:為提供多元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自九十三年開辦金融機構轉帳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業務,營業車在每季開徵
  截止日轉帳扣款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春季三月三十一日、夏季六月三十日、秋季九月三十日、冬季十二月三十
  一日),自用車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扣款繳納,請民眾多加利用自動轉帳繳納功能。申請本項金融機構轉帳繳納
  汽車燃料使用費,目前手續費由本處負擔。申請本項轉帳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扣款之車輛,將不寄發繳納通知書,
  收據則於扣款日後寄出。而車輛辦理異動,如過戶、報廢、繳銷、註銷、吊銷、停駛、地址遷離本市等登記者,
  由本處主動終止扣款手續。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約定書如有需要者,可向本處二樓第四科櫃台
   及南區分處索取,亦可利用本處網站擷取列印,自行填寫後,於次期(季)扣款日二個月前寄交本處辦理(以郵
  戳為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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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今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已繳,為什麼還會收到繳納通知書?
  答:通常是因為作業時間上的誤差,造成這樣的狀況。在開徵期前,從挑好要印製的電腦檔到寄出繳納通知書的期間,
  民眾因辦理異動,繳納了當年度的汽車燃料使用費後,又收到監理處寄發的繳納通知書,此時請保留原收據,並
  勿再次繳費,以免重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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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買法拍車,在辦理過戶時,該車所積欠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由原車主或買受人繳納?
  答:依交通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路台機八十九字第一二八○四號函之規定,如法院拍賣公告中已敘明拍定人(即買
  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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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