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 倘未逾定期檢驗期限,即由環保機關委託之回收單位拖吊(以回收證明文件日期為基準),可檢具回收證明文件向本處第一科申請撤銷。汽車不使用應立即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至多1年)、繳銷、報廢等登記,倘逾檢驗期限仍未辦理登記者,無法申請免罰。 二、 建議車輛交環保回收後,立即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以免日久證明遺失等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