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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檢驗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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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沒有接獲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卻為何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呢?
  答:車輛定期檢驗的檢驗日期係指定於行車執照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有效期限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或委託代檢單位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可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辦理。而定檢通知單僅為輔助通知性質,並非法定要件,無法以未收到定檢服務單為由免除逾檢罰鍰,不必等到收到定檢通知單即可辦理定檢。車主倘有住址變更,請儘速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通信住址登記(限非營業、公司行號之個人車主)或戶籍住址變更登記。另本處開辦手機簡訊服務,提供民眾申請汽機車駕駛人換照,汽機車行照換照,汽車定檢簡訊通知3項,您如有需要,可至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加入會員,並輸入欲接收簡訊手機號碼即可於換照或定檢前收到簡訊通知。交通部亦提供民眾客制化使用者(pps),提供e-notice服務,自然人會員可設定透過電子郵件或個人資料匣收到公路監理業務相關通知,建議您「本人」持「身分證正本」應先至警政戶政機關申請自然人憑証後請直接在網站上申請為會員;或請「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至本處及分處聯合服務中心櫃台辦理「公路監理便民服務入口網自然人會員監理機關窗口帳號申請表」即可有此服務:惟須注意申請為會員後應依本身需求於“客制化服務”勾選所欲提供之各項主動通知服務。俾便提供e-notice之服務。
 
二、參加定檢時應攜帶的證件為何?
  答:1.自用小型車應攜帶行車執照及強制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2.自用大型車,營業大、小型車,自用或營業拖車另需攜帶新領牌照登記書。
 
三、驗車時為何須查核汽車燃料使用費是否繳納?
  答: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四、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柴油車排煙檢測(均含舉發罰鍰)承辦單位?
  答: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一科07-3368333轉2484、2487
  2. 網址:http://www.ksepb.gov.tw/
 
五、汽車定期檢驗次數與年份之規定為何?
 
答:
車 種 汽車出廠年份 檢 驗 次 數
大型重型機車、自用小客車(幼童專用車或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除外) 未滿五年 免予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一次
十年以上 每年二次
營業大客車 未滿五年 每年一次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二次
十年以上 每年三次
其他汽車 未滿五年 每年一次
五年以上 每年二次
拖車 每年一次
 
六、行照有效日期及指定的檢驗日期已到,可否於代檢場(廠)驗車後再換照?若於公路監理機關驗車可否一併換照?
  答:可至代檢場(廠)先行驗車後,再到公路監理機關換發行照;若直接到公路監理機關則可同時辦理定期檢驗及換
  發行照。本市車輛若未欠汽車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違規,亦可至本市指定有代辦車輛行照屆滿換照業務之
  代檢廠驗車及換照。
 
七、我的車車籍在本市,可否至其他縣市公路監理機關參加定檢,或外縣市的車,可否至本市監理處參加定檢?
  答:依據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連線作業要點規定,汽車管理事項除下列各項不予受理越區作業外,均可越區辦理:
  1. 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請領牌照。
  2. 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請領牌照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轄管之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3. 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異動登記。
  4. 公務車請領牌照。
  5. 未換牌車輛。
  6. 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及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 代檢廠申請籌設、設立、各項異動等業務。
  8. 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登記。
  9. 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登記與重領登記。
  10.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
   料使用費優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八、公務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及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檢驗,指定檢驗日期為1月28~31日,則其最後免收逾期罰
  款日期為何?
  答:若指定檢驗日期為1月28~31日,其最後免收逾期檢驗罰款日為2月28日;若28日恰逢週日,最後免收逾期檢驗罰款
  日為3月1日。
 
九、車輛改裝為使用液化石油氣(LPG)為單燃料或(汽油/LPG)雙燃料汽車,應如何辦理變更檢驗?
  答:一、應備證件: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二份(變更檢驗合格,檢驗員在異動登記書核職名章)、改裝廠(公司)完成檢驗合格
     記錄表(須登載鋼瓶號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工廠登記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液
    化石油氣汽車改裝、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照影本並蓋公司章(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
    證件)、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彰化縣彰濱工業區、04-7811222)核發「液化石油氣汽車車型審驗」
    合格證明、審驗報告影本,並加蓋公司章(注意須相同改裝廠、相同車輛廠牌、相同車輛型式、車輛審驗合
    格證明編號、有效期限)、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或統一發票。
  二、第1次辦理汽車變更檢驗應在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代檢單位不受理,爾後在代檢單位檢驗須檢附最近1個
    月內登記有案之改裝廠檢測證明文件。
  三、.應於變更檢驗後一個月內在檢驗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新檢驗。
  四、倘不使用拆除LPG設備,仍應檢具合格汽車修理業開立之拆裝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檢驗。
 
十、車輛因交通事故被警方提報重大事故是否須辦理臨時檢驗?
  答: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1項、交通部91年4月11日交路字第0910029675號函,須辦理臨時檢驗。
二、此種車輛須委由合格汽車修理業(汽車修理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列有「汽車修理」之業者)依原規格修復後,檢具本函、行車執照、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該車於交通事故受損修理前之照片及修復之統一發票(含施工明細、零組件來源證明,並請註明車號及得註明登記之引擎或車身號碼。)如有更換車身者,並須檢附同型式車身之原廠證明文件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等相關資料文件,依限期至本處辦理臨時檢驗。
三、倘該車不再修復使用,請辦理報廢登記;又若該車短期內無法修復使用,建議辦理停駛登記,以免除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之稽徵。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五、汽車辦理報廢或停駛登記應備文件:應繳驗車輛所有人國民身分證(如繳驗證件不能清楚辨認者,並應繳驗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汽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十一、當我接到監理處寄發的臨檢通知函時,我要到那裡驗車,可否到代檢場 (廠)驗車?
  答: 由本處通知的臨時檢驗,只能回本處驗車或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不得至代檢廠檢驗。
 
十二、我的車被監理處通知須實施臨時檢驗,則我要攜帶哪些文件才能驗車呢,檢驗項目有哪些?
  答: 車輛實施臨時檢驗時需攜帶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強制責任險保險證 (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以及臨檢通知函;若於臨檢通知函中有述明違規情形時,僅須進行該違規項目之檢驗,若無說明時,則檢驗項
   目與定期檢驗相同。
 
十三、參加臨時檢驗時需要多少費用?
  答: 參加臨時檢驗無需繳交檢驗費用,但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就需繳交檢驗費。
 
十四、不參加臨時檢驗會有什麼罰則?
  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註銷
   其牌照。
 
十五、若申請通知臨檢,惟臨檢公文已遺失,可否准予其申請檢驗?
  答: 可以。
 
十六、驗車時為何須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未投保該保險者或保險有效期間未滿30日以上,公路
   監理機關應不予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行車執照、過戶異動或檢驗」。
 
十七、為何須先結清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才能驗車?
  答: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本
   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理汽車各項登記、換發牌照、執照、汽車檢驗時,應
   請其先予結清。」
 
十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繳費收據可否代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答: 若申請檢驗者所提示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繳費收據經判別無作假情況,則可取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十九、車主因出國、住院或個人原因致逾期檢驗,可否要求免予處罰?
  答: 交通部92年10月9日交路字第0920059098號函示:查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非上揭原因無法免罰;建議汽車長期不使用可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行車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以免逾期檢驗受罰。
 
二十、檢驗車輛尚有違規案件未屆到案期限或尚在聲明異議中,或辦理違規罰鍰分期付款,可否先行驗車?
  答: 交通部91年12月25日交路字第0910071098號函示:倘違規案件未屆到案期限且裁決機關尚未裁決,違規事實尚未認定,可先行辦理汽車檢驗;惟如尚有其他案件已裁決而未結案,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先予結清罰款方能辦理驗車。故交通違規案件未屆應到案日期,或違規案件之罰鍰尚未確定(陳述意見或聲明異議),車主得檢具上揭證明文件至本處辦理驗車;不得以聲明異議,或申請陳述、查詢期間理由,要求延期辦理驗車。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辦理違規罰鍰分期付款者,仍應結清罰鍰方能辦理驗車。
 
二十一、汽車屆定檢期限最後1日為勞動節、軍人節(非星期六、日),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延後1日驗車?
  答: 法務部95年7月5日法律字第0950022148號函:行政機關於5月1日勞動節、9月3日軍人節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之適用。故無法延後1日驗車。
 
二十二、本市車籍車主遺失行照,可否在本市代檢單位驗車?
  答: 本市車籍汽車定期檢驗,倘車主遺失行車執照,可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倘有繳註銷、換牌,其牌照登記書應註明新車牌號碼)在本市代檢單位辦理驗車,檢驗合格後填具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並由受理代檢單位核章,再交由車主至本處或南區分處辦理補發行車執照。另非本市車籍車主遺失行照一律至公路監理機關,並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辦理驗車後補發行車執照。
 
二十三、汽車不使用或由民間環保單位回收拖吊;惟未至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停駛、報廢、繳銷登記,致逾期檢驗,可否免罰?
 

答:一、 倘未逾定期檢驗期限,即由環保機關委託之回收單位拖吊(以回收證明文件日期為基準),可檢具回收證明文件向本處第一科申請撤銷。汽車不使用應立即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至多1年)、繳銷、報廢等登記,倘逾檢驗期限仍未辦理登記者,無法申請免罰。
  二、 建議車輛交環保回收後,立即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以免日久證明遺失等困擾。

 
二十四、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初驗不合格,7日內覆驗如何起算?
  答: 依據交通部95年10月14日交路字第0950025932號函:檢(覆)驗不合格7日內免收檢(覆)驗費,第8日起應收檢驗費。7日內係以日曆天計算,非以上班日計算,且檢驗當日即算1日(例1:星期三當日受檢不合格,則下星期二【含當日】前辦理覆驗免費;下星期三【第8日】以後辦理覆驗須繳交覆驗費。例2:星期一當日受檢不合格,因第7日為星期日,則須於下星期一【含當日】前辦理覆驗免費。
 
二十五、車主非法改裝車體、引擎,辦理變更車身顏色臨時檢驗,可否僅驗車身顏色?
  答: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3: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故尚無法僅驗車身顏色,應併請恢復汽車原有規格。
 
二十六、車主先繳納逾檢罰鍰再驗車,還是先驗車再繳納逾檢罰鍰?
  答: 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逾檢)或第18條(改裝)舉發之受檢汽車,應先驗車,再繳納罰鍰;惟被舉發同條例第17條或第18條除外之其他條款受檢汽車,車主應先繳納罰鍰再驗車。
 
二十七、汽車裝設HID頭燈如何檢驗?
  答: 壹、非原廠裝設HID頭燈尚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車主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倘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應更換一般頭燈);惟受檢汽車倘原廠出廠前即已安裝HID頭燈之進口車可檢具「中華民國進口商協會」、或「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臺灣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查證後出具證明書,或車主自行提供註記有原廠HID頭燈之「進口報單(進口小型車應行申報備明細表)」,或車主自行提供註記有原廠HID頭燈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再經本處第2科牌照股審核,方得辦理原廠出廠前即已安裝HID頭燈之進口車車籍資料登錄。
   貳、公路監理電腦作業對裝設HID頭燈之汽車於「車身式樣」之登記分為:(一)HID頭燈:指汽車製造廠原裝者。(二)HID光型:指領牌後改裝者。車身式樣登記為「HID光型」之汽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驗頭燈光型,故應回公路監理機關或由裝有頭燈試驗器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之代檢單位辦理(目前本市代檢單位尚未有該項設備);惟車身式樣登記為「HID頭燈」之汽車定期檢驗得在一般民間代檢單位辦理定檢。
 
二十八、我剛買1輛自用小客車過戶檢驗通過,或剛辦理各項變更檢驗(變更顏色、拆加裝昇降尾門、拆加裝蓬布、拆加裝防撞桿)通過,為何最近又要檢驗?
  答: 出廠日期超過10年以上自用小客車,須辦理過戶臨時檢驗,倘過戶臨時檢驗或變更檢驗在定期檢驗期限內可一併辦理;惟未在定期檢驗期限內辦理過戶臨時檢驗或變更檢驗之汽車,其定期檢驗仍應如期受檢。
 
二十九、車主加裝防撞桿、車頂(車後)置放架、車側(車後)輔助階梯(踏板),如何辦理檢驗?
  答: 壹、辦理加裝防撞桿變更登記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貳、辦理加裝車頂車後置放架變更登記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本項證明須有登載裝設車型),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參、辦理加裝車側車後輔助階梯踏板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其檢驗標準為: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2.不得有銳利邊角。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肆、車側踏板倘有突出車側,可加設車側踏板滑動機構,即:開門時車側踏板自動伸出車側、關門時車側踏板自動缩入車側。
 
三十、當我接到監理處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逾期檢驗紅單)的通知時,我要到那裡驗車,可否到代檢場(廠)驗車?
  答: 本市代檢單位均有受理未逾指定檢驗日期7個月內之逾檢汽車辦理定期檢驗,及繳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舉發之逾期驗車罰鍰;惟逾指定檢驗日期7個月以上之逾檢汽車辦理定期檢驗,須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
 
三十一、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重型機車),是否須辦理定期檢驗?
  答: 須辦理定期檢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有效期限30日以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卡向公路監理機關(本處南區分處07-2257812#2231)申請檢驗。倘逾期檢驗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900元至1400元罰鍰,逾檢驗期限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三十二、汽車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或機器腳踏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是否須辦理臨時檢驗?
  答: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2.另最近1個月內已在代檢單位或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合格者,辦理過戶得免除臨時檢驗。
 
三十三、我的小自客車被逕行「註銷」,但非本市車籍,或本市車籍在外地,能否越區在本處或外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號牌重領檢驗?
  答: 小自客車被逕行「註銷」,車主仍需回車籍轄管公路監理機關結清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各項交通違規罰锾、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俟繳回牌照完成註銷登記後,可越區至本處或外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檢驗及領牌。
 
三十四、身心障礙者如何將汽機車申領及變更檢驗為「特製車」?
  答: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八、九點: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承修等業者為之。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一)改裝說明圖1.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2.廠牌。3.型式。4.出廠年月。5.車身或引擎號碼。6.車主資料。(二)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三)改裝日期。(四)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貳、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者,並檢附左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局監理機關檢驗變更手續。(一)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二)行車執照。(三)汽車改裝說明書(機器腳踏車免附)。(四)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三十五、「廂式」小型客貨車可否變更為廂式小型貨車?小型客貨車與小型客車車種可否互變?駕駛區與後廂區在同一車廂內之廂型車可否加裝油壓昇降機(尾門)?
  答:
 壹、
   一、民國92年12月31日前未經型式安全審驗認證車型新領牌廂式(非吉普式)小型客貨車,得變更為廂式小型貨車;惟民國93年1 月1日以後經型式安全審驗認證車型之新領牌廂式小客貨車不得逕為變更廂式小型貨車(座位一併辦理變更)。另所有出廠年份廂式小型貨車亦不得逕為變更廂式小型客貨車。倘車主確有需要,須請原汽車製造廠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彰化縣:彰濱工業區、04-7811222)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變更認證車型為小型貨車。
   二、車門兩側噴製車號,或黏牢防水貼紙(磁鐵吸紙不行)、登載載客人數、總重、車重、載重(字體大小:8CM×8CM以上),字體顏色應與車身顏色成對比。
   三、汽車背後噴大字車號(字體大小: 1.5倍號牌尺寸以上)
   四、後廂所有玻璃窗(駕駛區車窗除外),每一車窗至少須加裝1根金屬於欄杆。
   五、駕駛區與貨箱間須裝設隔離金屬欄杆。
   六、後方座椅須拆除,且其座椅不得平躺。
   七、檢具登記有案之汽車修理業、或車身打造廠、或汽車代理商、或汽車服務廠開立之統一發票(註明車號、或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及註明加裝鐵欄杆向本處或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
   八、倘小型貨車原車籍資料登記車種為小型客貨車,則檢具原車主聯(初次登檢領牌牌照照登記書)得恢復變更為小型客貨車及原載客人數。
   九、廂式小型客貨變更為廂式小型貨車指定檢驗日期會有更動,請注意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受檢。
   十、倘廂式小型貨車後車廂載人(超載),仍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貳、交部公路總局95年4月18日路監牌字第0950017304號函示:小型客貨車不得與小型客車互為變更車種。
 參、有獨立駕駛室車廂底盤車之各種式樣貨車,得外加油壓升降機(尾門);惟駕駛區與後廂區在同一車廂內之廂型車車後尚無規範可外加升降尾門(※得在車廂內裝設油壓升降機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之用),檢具登記有案汽車修理業,或車身打造廠,或汽車製造業開立之貨物稅或發票向本處或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
 
三十六、本處汽、機車檢驗流程?
  答: 請於本處網頁首頁在「民眾專區」點選「業務查詢」→「檢驗流程
 
三十七、經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離島車輛(2400CC以下自用小客車)可否在本處或本市代檢單位驗車?
  答: 
  一、不可,倘車主仍享有離島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免徵使用牌照稅,則須回離島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
  二、倘車主須至本處或本市代檢單位驗車,則請至本處檢驗登記室或第4科(07-3613161#232)填寫「離島地區汽燃費取消7折優惠車輛在台灣本島使用及檢驗抛棄減費申請書」,再至本處第四科補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塗銷車籍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登載。
  三、另至稅捐稽徵機關(本處辦公大樓西側2樓設有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派駐辦公室07-3631810)填寫「離島地區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在台灣本島使用及檢驗抛棄免稅申請書」自願抛棄免稅之優惠及繳納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後,由該處彙整資料送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塗銷離島免徵使用牌照稅登載事宜。
  四、請車主向車籍所在地之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公路監理機關)、使用牌照稅承辦(稅捐稽徵機關)機關確認,汽車車籍減免使用牌照稅(離島免稅,非身心障礙免稅)及減免燃使用費登載是否已塗銷,以免影響驗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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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修改日期:97/08/27